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 106 年 07 月 07 日)
第14條
港澳居民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或冒用等情事,應撤銷錄取資格;已 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 ,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歷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