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 106 年 07 月 07 日)
第13條
各級學校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及前條規定錄取港澳學生採外加名 額方式;其外加之名額,併入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比 率計算。但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 之學位專班,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