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 99 年 08 月 02 日)
第7條
申請案經本會審議核發許可文件後,申請單位應持許可文件,向經濟部國 際貿易局申辦輸入許可證,並辦理運入事宜;陳列、展覽結束復運出口時 ,亦應檢附前述許可文件,依相關貨品輸出規定辦理運出事宜。古物進出 口臺灣地區,一案以向同一關稅局辦理進出口通關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