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 99 年 08 月 02 日)
第4條
申請單位應檢具申請書,並檢具計畫書、邀請文件、契約書、保證書、古 物資料清冊、古物照片清冊、專業顧問名冊與願任同意書、古物保險同意 承保相關文件及預定隨護人員名冊等,於陳列、展覽日期開始二個月前申 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