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 99 年 08 月 02 日)
第3條
大陸地區古物來臺公開陳列、展覽,應由臺灣地區機關、學校、法人、團 體或專業機構(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