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 99 年 08 月 02 日)
第10條
古物在臺公開陳列、展覽場所,應在可提供文物良好展示或保存環境之文 教機構或學校。但有特殊理由申請本會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