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總則 ( 99 年 03 月 24 日)
第3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