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之管理 ( 99 年 03 月 24 日)
第21條
依第十六條及前條規定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電影片、錄影節目、 廣播電視節目,不得銷售。違反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且於一年內 不再受理該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申請人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