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之管理 ( 99 年 03 月 24 日)
第19條
大陸地區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於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或經許可 在臺灣地區發行、映演、播送後,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或不符第十七條 第二項公告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廢止其許可。

大陸地區頻道節目於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播送後,主管機關認為對國家安全 有不利影響、違反職掌之相關法令規定或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撤 銷、廢止其許可。

通訊傳播監理主管機關於接獲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撤銷、廢止許可之通知 後,應撤銷、廢止其原核發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