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 106 年 11 月 13 日)
第9條
受收容人於收容期間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由受收容人支付外,應由其保 證人支付;受收容人無力支付,無保證人或保證人無力支付時,由移民署 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