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 106 年 11 月 13 日)
第8條
受收容人罹患疾病時,應延聘醫師或送醫診治;其罹患傳染病且有引起群 聚感染之虞時,應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協商醫療或傳染病防治事宜。

前項受收容人有住院治療之必要者,收容處所應派員戒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