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 106 年 11 月 13 日)
第10條
收容處所得辦理各項活動。

受收容人除經施以獨居戒護者外,得有在戶外適當場所活動之時間。但天 候不佳、有安全之顧慮或收容處所空間不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