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 103 年 11 月 11 日)
第7條
依本標準收費時,應掣發收據。但有國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得免掣發。

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者,其所收規費應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