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 103 年 11 月 11 日)
第3條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單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六百元;單程入境或出境者,減半收費 。

二、二年效期以下多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逾二年未超過三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逾三年未超過五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五、臺灣地區居留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六、臺灣地區定居證: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七、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六百元。

八、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每件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九、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定居證副本:每件新臺幣九百元。

十、入境證副本: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十一、臨時停留許可證件: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前項第一款之證件,包括單次入出境證、旅行證及逐次加簽證(含加簽) ;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證件,包括多次入出境證、多次旅行證及多次入出境 許可。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款之證件延期,每件收費新臺幣三 百元。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申請第一項各款及第五條之證件,並要求速 件處理者,除因天災、急難事件或公務需要經核准外,應加收速件處理費 。每提前一個工作日製發,每人每日加收新臺幣三百元;提前時間未滿一 個工作日,以一個工作日計,可提前加速處理日數及作業程序依主管機關 公告辦理之。

已提出申請,再要求速件處理者,依前項規定收費;已申請速件處理,再 要求提前製發者,應補足前項所定費額之差額。

主管機關得斟酌實際業務情況,公告受理或停止第一項各款及第五條證件 一部或全部之速件處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