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入出境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8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向下列單位申請:

一、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 ,並核轉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但第二次以後申請者,得由入出國及 移民署派駐之人員核發或逕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二、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 權機構申請,並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派駐之人員審查後,核轉入出國及 移民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