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定居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35條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入出國及移 民署得撤銷或廢止其依第三十三條規定所為之定居許可,並註銷其臺灣地 區定居證;已辦妥戶籍登記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通知戶政機關(單位) 撤銷其戶籍登記:

一、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其婚姻無效或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 者。

二、所提供之文書無效者。

三、所提供之文書經撤銷、廢止或經司法機關認定係偽造、變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