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許可者,發給臺灣地區定居證,於
三十日內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並由入出
國及移民署通知該戶政事務所。
前項申請人未在預定申報戶籍地居住時,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
籍登記,該戶政事務所受理後,應通知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並副知入出國及移民署。
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辦理戶籍登記後,如須更正戶籍登記事項,應
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如係更正姓名,除因戶籍人員過錄錯誤者外,戶
政事務所應於更正後,將更正申請書副本及憑證影本函知入出國及移民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