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定居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32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 款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於本條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