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定居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31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應備下列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 申請:

一、定居申請書。

二、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三、足資證明我國國籍之文件。

四、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

五、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但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每次出境在三個月以內 者,免附之。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五款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其應包括項目,準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 定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