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入出境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16條
入出境許可有效期間屆滿者,其入出境許可無效;污損或遺失,經向入出 國及移民署申請補發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廢止其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所 為之入出境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證件。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有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撤銷或廢止其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入出境許可 ,並註銷其入出境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