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入出境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13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延期停留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備 下列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

三、回程機(船)票。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於香港或澳門居民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延期停 留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