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入出境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11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 逾三個月,並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