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 105 年 11 月 14 日)
第3條
在機場、港口查獲未經許可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權責 機關得責由原搭乘航空器、船舶之機(船)長或其所屬之代理人,安排當 日或最近班次遣送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