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 105 年 11 月 14 日)
第11條
執行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強制出境前,應審慎查證、蒐集受強 制出境處分人違法證據、拍照、製作調查筆錄及按捺指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