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同胞來臺定居者年齡得由七十五歲降低為七十歲審查標準  ( 78 年 11 月 10 日)
第1條
大陸同胞在臺有配偶或直系親屬者,准予來臺定居之年齡以滿七十五歲為 原則,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降低為七十歲: (一) 在大陸孤苦無依,乏人奉養者。 (二) 在臺父母、子女或配偶罹患重病,乏人照顧者。 (三) 在臺原有戶籍,於大陸淪陷前由臺赴大陸者。

第2條
依本標準申請來臺定居者,應檢附臺灣或大陸地區有關證明文件。

第3條
依本標準申請來臺定居者,如有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至四款 情形之一,不予許可。但曾參加中國共產黨及其外圍組織、附庸黨派或擔 任中共黨、政、軍機構職務,於到達第三地區後公開宣告脫離原參加組織 者,得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