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同胞來臺定居者年齡得由七十五歲降低為七十歲審查標準  ( 78 年 11 月 10 日)
第3條
依本標準申請來臺定居者,如有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至四款 情形之一,不予許可。但曾參加中國共產黨及其外圍組織、附庸黨派或擔 任中共黨、政、軍機構職務,於到達第三地區後公開宣告脫離原參加組織 者,得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