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同胞來臺定居者年齡得由七十五歲降低為七十歲審查標準  ( 78 年 11 月 10 日)
第1條
大陸同胞在臺有配偶或直系親屬者,准予來臺定居之年齡以滿七十五歲為 原則,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降低為七十歲: (一) 在大陸孤苦無依,乏人奉養者。 (二) 在臺父母、子女或配偶罹患重病,乏人照顧者。 (三) 在臺原有戶籍,於大陸淪陷前由臺赴大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