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處務規程  ( 107 年 06 月 28 日)
第9條
法政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兩岸法政事務之政策研析、規劃、審議及協調。

二、兩岸人民往來法規之研擬、審議及協調。

三、兩岸訂定協議相關法制之研究。

四、兩岸法政相關議題所涉協商事項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五、對授權處理兩岸事務之中介團體會務運作監督及其法制之審議。

六、兩岸社會交流、專業交流業務與法制之規劃、審議、協調及處理。

七、大陸地區法制研究。

八、兩岸司法、法務、醫藥食安、勞工、內政、天然災害及消費者保護等 法政業務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處理。

九、其他有關兩岸法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