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6 月 19 日)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除第二項另有規定者外,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

三、財物事務總目錄。

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本會駐港澳機構一級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之清冊,依第四條所列項目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