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6 月 19 日)
第2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任委員、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 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