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6 月 19 日)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 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 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會 主任委員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