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辦事細則  服務守則 ( 97 年 06 月 27 日)
第20條
本處職員應恪守有關法令及服務契約之規 (約) 定。

第21條
本處職員應依規定辦公時間上班。

第22條
本處職員應依有關規定辦理差假手續。

第23條
本處職員因辭 (免) 職、退休或解聘 (僱) 而離職者,除法令或契約另有 規 (約) 定外,應於生效日期離職。

前項人員離職時,應將經管業務交代清楚,並辦理離職手續;交代不清者 ,不發給離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