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辦事細則  會議 ( 97 年 06 月 27 日)
第17條
本處主管會報每月舉行二次,由處長主持,副處長、各組組長及相關機關 派駐之主管人員出席;處長得指派相關人員列席。

前項會報得臨時召開之。

第18條
本處不定期召開行政管理會報,由處長主持或由處長指定副處長或組長一 人主持。各組組長相關機關派駐之主管人員及各組職員代表一人出席。

第19條
本處主管會報之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提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備查。

前項會報得臨時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