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辦事細則  總則 ( 97 年 06 月 27 日)
第1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處理本處組織規程之各 項業務,特訂定本細則。

第2條
本處業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

第3條
本處設三組,分掌本處組織規程規定之有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