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辦事細則  總則 ( 97 年 06 月 27 日)
第1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處理本局組織規程規定 之各項業務,特訂定本細則。

第2條
本局業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

第3條
本局設五組,分掌本局組織規程規定之有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