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辦事細則  權責 ( 97 年 06 月 27 日)
第18條
各級人員處理事務,超出職責範圍者,由核判人員負責;普通文件處理錯 誤或失當者,由承辦人員負責;重要案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除由承辦人 員負責外,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