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辦事細則  權責 ( 97 年 06 月 27 日)
第11條
組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組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組業務之規劃、督導、協調、執行及考核。

二、本組人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三、本組工作分配、文稿審核或代判。

四、本組重要業務報告及審核。

五、本組經費之編擬、使用及核銷。

六、本組日常業務處理。

七、上級交辦事項。

相關機關派駐之主管人員,其權責比照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