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辦事細則
權責
( 97 年 06 月 27 日)
第11條
組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組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組業務之規劃、督導、協調、執行及考核。
二、本組人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三、本組工作分配、文稿審核或代判。
四、本組重要業務報告及審核。
五、本組經費之編擬、使用及核銷。
六、本組日常業務處理。
七、上級交辦事項。
相關機關派駐之主管人員,其權責比照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