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1 月 11 日)
第7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所稱取得華僑身分者,係指取得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 僑身分證明書者。

香港或澳門居民主張其已取得前項華僑身分者,應提出前項華僑身分證明 書,必要時,相關機關得向僑務委員會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