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1 月 11 日)
第36條
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之香港或澳門居民,經依本條例 第四十五條規定據實申報或專案許可免予申報進入臺灣地區時,許可入境 機關應即將申報書或專案許可免予申報書移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 署備查。

前項專案許可免予申報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