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1 月 11 日)
第27條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稱中華民國船舶,指船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船舶 ;所稱香港或澳門船舶,指在香港或澳門登記並與其有真正連繫之船舶。

但不包括軍用或公務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