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1 月 11 日)
第20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所稱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 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參加或資助內亂、外患團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

二、曾參加或資助恐怖或暴力非法組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

三、有事實足認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四、在臺灣地區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行為,並經有關機關裁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