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文教交流 ( 106 年 12 月 13 日)
第19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來臺灣地區就學,其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後發布之。

第20條
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檢覈及採認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 布之。

前項學歷,於英國及葡萄牙分別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者,按本條例施行前之 有關規定辦理。

第21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其考試辦法準用外國人應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之規定。

第22條
香港或澳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檢覈及承認,準用外國政府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認可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23條
香港或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許可者,得進入 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製作、播映;其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