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交流機構 ( 106 年 12 月 13 日)
第6條
行政院得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處理臺灣地區與 香港或澳門往來有關事務。

主管機關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前項機構或民間團體之會務報告。

第一項受託民間團體之組織與監督,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