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附則 ( 106 年 12 月 13 日)
第59條
各有關機關及第六條所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依本條例規定受理申請許 可、核發證照時,得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各有關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