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附則 ( 106 年 12 月 13 日)
第58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就入境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應經許可事項,於本條例施行 前已取得許可者,本條例施行後,除該許可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發生變更 或其他依法應撤銷者外,許可機關不得撤銷其許可或變更許可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