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民事 ( 106 年 12 月 13 日)
第41-1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香港或澳門投資之公司,有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三條所定情形者,得適用同條例關於 在臺投資及稅捐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