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民事 ( 106 年 12 月 13 日)
第40條
未經許可之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以其名義在臺灣地區與他人 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應與該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 其他機構,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