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入出境管理 ( 106 年 12 月 13 日)
第17條
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之人員,受聘僱達相當期間者,其入境、居 留、就業之規定,均比照臺灣地區人民辦理;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與配偶之父母隨同申請來臺時,亦同。

前項機構、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之認定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後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