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入出境管理 ( 106 年 12 月 13 日)
第16條
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及組織政黨。

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 有戶籍滿一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及組織政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