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入出境管理 ( 106 年 12 月 13 日)
第14-2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 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 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